协会章程

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章程

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赣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同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发起,经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力资源与经济协同发展,推动在人力资本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为做大做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和谋求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赣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赣州市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工业三路西侧标准厂房19#A01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指导会员人力资源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具体为:

(一)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和评价、考察交流、信息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各类产业人力资源服务需求对接等活动,为行业发展提供各类相关服务。

(二)接受委托开展行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服务标准等,提出相关建议举措。

(三)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

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开展相关理论研究,推进行业创新发展。

(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个人会员不超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其目前服务单位为本协会非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按时缴纳会费,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以及围绕人力资源服务开展各类相关活动的机构;

2.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联的银行、保险、通信等金融行业企业;

3.对人力资源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经济实体;

4.从事教育、培训、理论研究的相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

5.相关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

(二)个人会员

1.在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出色研究的专家和优秀的实际工作者;

2.本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3.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有关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研究人员;

4.引进本市的相关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定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讨论通过后及时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进行书面答复,通知其在一周内向协会缴纳相应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可要求本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帮助;

(六)可要求本会对其提供的资料保密;

(七)可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经济贸易活动;

(八)可要求本会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参加本会会员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每年月份按规定交纳会费,如有条件可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五)接受本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本会,协助发展新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严重

违法违规经营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理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和清算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十)审议行规行约;

(十)审议并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十)聘请或解聘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稽核本协会的财务收支,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位(含三位)以上成员组成成员的数目必须为单数,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开展活动是否合乎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对本会资产管理、财务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是否符合财务规定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各项决议或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对本会会员是否遵纪守法、遵守行规行约进行

监督;

(六)在行业自律、制度建设方面发挥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积极作用;

(七)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对违规违约会员提出处置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社会信用记录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受理事会委托吸收新会员;

(七)提出本会建设和发展的思路和重大建议,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八)处理日常事务;

(九)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协会的需要,协会可设立名誉会长,顾、高级顾问等荣誉职务,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 在数量上,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的数量;

(二) 由理事会成员推荐产生,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作出聘任决定,发给聘书;

(三) 任职条件

1. 在社会相关领域担任或曾担任过重要职位、职衔,

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服务相关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

3.热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曾为本行业做出重要贡献。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 10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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