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5 来源: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 浏览:2242 责任编辑:admin

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和应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协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牵头负责我会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设和监督管理。各会员单位对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

第五条    秘书处及时记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公共信息,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等办事全过程中产生社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专门人员、机构,按照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统一标准规范,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关部门汇总汇报。

第七条  秘书处在归集、审核社会信用信息时,发现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报会员单位,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协会秘书处。 

信用信息的形成、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会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事项;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九条  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

(二)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等级评价的信息;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

(四)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信息;

(五)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信息;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和执行信息,以及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守信或失信信息。

(八)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

(二)职业信息;

(三)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提示信息包括:

(一)荣誉信息;

(二)人事考试违规违纪情况;

(三)从业(执业)资格信息;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和执行信息,以及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守信或失信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十二条  社会信用信息依照公开程度分为公开发布和内部共享两种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发布信息由各会员单位发送协会秘书处汇总后,报送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协会归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可供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协会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信息:

(一)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二)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等级评定及周期性检验等工作中,应当查阅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参考。将诚信状况作为职员招录考察、考核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协会提供的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公开发布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异议信息处理,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七条  协会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秘书处核查处理,5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沟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社会信用信息记录、提供、报送、使用、异议处理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主体或市信用办同意,信息查询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披露信用信息内容。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可以查询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在取得信息主体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查询企业或个人涉密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归集社会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四)违反规定公开、泄露或者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

  (五)篡改、虚构社会信用信息的;

  (六)其他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个人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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