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力资源发展协会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的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购买服务;
(四)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6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监事)单位8000元∕年;
(三) 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不收费。
第四条 缴费方式
(一)新入会会员收到同意入会通知后一周内向协会缴纳,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二)会员在收到会费缴交通知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会费。
(三)每12月为一个会费计费周期,即以会员入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的十二月为一个周期。协会秘书处在收到汇款后,及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本会热枕欢迎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积极给予本会多形式自助和经费捐赠,对给予资助、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将以适当方式公布致谢。
第六条 会费缴纳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应按时缴纳。对无故长期欠缴和不缴会费的会员,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宣布除名,如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同时取消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坚持“面向会员、合理之处”的原则。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会议费开支;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开支;
(三)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四)本会秘书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车辆和必要设备的购置支出;
(五)编印业务信息、资料、购发图书报刊等费用;
(六)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费用;
(七)组织召开本会年会、经验交流会等开展其他各类活动的开支;
(八)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本协会经费由协会秘书处执行,秘书长根据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对财务的管理与运营。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